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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废止4个部令和11个规范性文件

?本刊讯? 建设部部长俞正声近签发了第92号部令《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该决定是经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于2001年7月1日生效。此次部常务会议还决定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个规范性文件。这是建设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源头上规范建设行政行为,促进建立统一、开放、规范市场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被废止的4个部令包括:《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41号)。
  被废止的11个规范性文件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90)建建字第151号?、《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2)建施劳字第49号?、《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规?1992?494号)、《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建规?1992?710号)、《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建规?1993?112号)、《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建建?1993?418号)、《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建城?1994?716号)、《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建建管?1996?第44号)、《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建标?1996?548号)、《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等三项管理细则(建标?1997?43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招标投标法》的具体部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委近前就如何进一步贯彻《招标投标法》做出具体部署,内容如下:
  一、清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
  1、坚决制止以推行招标投标为名强化地方封锁和行业保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标准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禁止人为划小标段,阻碍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中标项目分包,严格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挟、暗示中标人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行业的承包商、供货商。
  2、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各地发展计划部门要根据立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抓紧对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地方性规章的清理工作。清理的重点是与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配套细则相抵触的内容,特别是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地区封锁规定。清理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二、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1、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
  2、积极推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各类服务招标特点的招标投标规定和评标规则,规范服务招标活动。
  3、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不得缩小国家确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同时要防止规模标准过低影响招标活动效率和效益。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行制定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三、切实贯彻公开性原则,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
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
  1、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设备材料招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省级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可以在省级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省级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应当报送国家计委备案。
  2、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四、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性
  1、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制度。要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实施动态管理,对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给予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级发展计划部门要研究设立跨部门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打破部门界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
  2、正确使用标底。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成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严格执行标底保密制度,对发现有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鼓励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法。
五、整顿招标代理机构,促进招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1、整顿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规范和整顿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没有完成与政府部门脱钩和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对行使或者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以服务机构名义参与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限期予以纠正和处罚。禁止任何个人私自为投标人和招标人充当中介,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2、严格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有关方面参加的专家委员会认真评审,严格把关。资格认定部门评定招标代理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
  3、研究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自律机制,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研究组建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性组织,指导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逐步建立招标代理信誉评价制度。
  六、转变职能,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1、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依法受到保护。对制定招标工作计划、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和评标工作、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等事项,应当依法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准擅自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停止执行。
  2、完善监管手段。省级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快招标投标监督网络建设,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监督网络互联,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3、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主动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
从今年下半年起,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开展一次对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招标投标法的专项检查,依法惩处各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法活动,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实。   李岚清强调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总目标:完善法制
  指出整治好秩序是改善投资环境成本最低的措施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组长李岚清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新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进一步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经过近6个月的集中整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李岚清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各项具体部署,一鼓作气抓到底。他提出,下一步在继续深入联合打假,整顿文化市场的同时,还要着重抓好几项工作。在这几项工作中,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被放在第一位。李岚清指出要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中形形色色的转包,以及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偷工减料、忽视工程质量等问题,着力建立和完善建筑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
  李岚清强调,从前一段整治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大量问题看,都与干部的作风问题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关系到要保护和发展先进生产力还是保护落后生产力的问题,是要弘扬和发展先进文化还是保护腐朽文化的问题,是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还是保护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非法利益的问题。
李岚清说,今年以来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不确定因素增多。要保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实行扩大内需的方针,巩固和发展好的经济形势,就必须把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好,把经济环境搞好。整治好市场经济秩序是改善投资环境成本最低的措施。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如果市场经济秩序还是现在这种状况,是很难适应的。
  李岚清指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总的目标,是要完善法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公平竞争的经济。法制不健全,信用制度不完善,势必会导致失信行为盛行,商业欺诈严重,坑蒙拐骗肆虐。所有这一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必须坚决把不讲法律、不讲信用、不讲道德的丑恶现象从市场中清除出去。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保护公平、公正、平等的竞争,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和市场行为准则。
  李岚清指出,要从指导思想上注重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一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企脱钩,政事要分开,确保执法的公正性。二是坚持和完善收支
  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财政要保障执法部门的必要经费,这是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建设。三是政府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不要多头执法,公安、司法部门要与行政执法部门紧密配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要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清除不合格人员,充实优秀分子,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四是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要从法律上、制度上、舆论上采取各种措施,并使用高科技手段,在全社会营造讲求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的氛围。五是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形成整治市场秩序积极的舆论氛围。一方面要大力提倡、鼓励、引导各个市场主体,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加快自我发展;另一方面,对非法经营活动及时予以曝光,使其在社会上无以立足、无处藏身。六是对整治工作中揭露出来的各种刑事案件,公安、司法部门要抓紧审理,绳之以法。各有关方面都要高度重视建章立制工作,尽快完善各项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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